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是指依法经营广告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审批法律依据
一、《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令第8号)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举办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申请具备条件
设立外资广告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投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 (二)投资方应成立并运营三年以上。
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其相关规定的要求。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是经营(含非主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法人。
申请许可程序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合同和章程,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可以经营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业务,其具体经营范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予以核定。
(一)由中方主要合营者,向其所在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规定的文件,由其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全部呈报文件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后,由中方主要合营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呈报第十三条规定的文件,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中方主要合营者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按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申请需要材料
申请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由中方主要合营者按规定的程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合营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四)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及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合营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 (六)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 (七)广告管理制度; (八)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审意见。 申请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应按规定的程序,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 (二)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合同、章程;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合营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 (五)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 (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合营企业的董事会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 (八)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申请设立外资广告企业由投资者按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申请书;
(二)投资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三)投资者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
(五)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设立外资广告企业,由外国投资者按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申请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 (三)投资者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
(五)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六)设立外资广告企业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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