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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国际物流企业设立

 
 
             外商投资物流类企业审批

一、《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物流领域吸引外资工作的通知》
三、《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四、《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
五、《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六、《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
七、《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
八、《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一、外商投资物流类企业是指以为其他企业提供物流及其他相关服务为主要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外商投资水路运输企业、外商投资航空运输企业、外商投资货运代理企业、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外商投资第三方物流企业及从事其他物流或物流相关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允许境外投资者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形式投资经营国际流通物流、第三方物流业务;

三、符合上述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四、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物流类企业,从事一项或多项物流业务。其中申请从事多项物流业务的,应符合分别从事所申请的各项物流业务的资格条件要求中的最高条件;

五、拟设立从事国际流通物流业务的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投资者应至少有一方具有经营国际贸易或国际货物运输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应为中方投资者或外方投资者中的第一大股东;

六、拟设立从事第三方物流业务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投资者应至少有一方具有经营交通运输或物流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应为中方投资者或外方投资者中的第一大股东;

七、从事国际流通物流业务的外商投资物流企业中境外投资者股份比例不得超过50%;

八、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经批准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 订舱(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
(二) 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三) 代报关、报验、报检、保险;
(四) 缮制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五) 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
(六) 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七) 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和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公文的寄递业务);
(八) 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登记机关根据投资人或者企业的申请依法登记。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规定相一致。
 
2.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标准经营范围:
 
承办海运、陆运、空运进出口货物、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物包括:揽货、托运、订舱、集装箱拼装拆箱、仓储、中转、报关、报验、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及咨询服务(上述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 注册资本- (注册国际物流企业注册资本建议大于500万人民币)幷且和 “ 投资规模 ” 相适应
(一)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三)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经营前款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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