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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浦东新区功能开发,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升产业能级,完善产业配套,提出如下财政扶持意见:
        一、提升产业能级
        (一)对新引进的生物医药、光仪电、集成电路、软件产品、新材料、新能源及高精装备等生产企业,经认定,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对其中重点生产企业,经认定,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二)对新引进的生物医药、集成电路、半导体装备制造等重点生产企业在新区取得土地使用权建造生产用房的,相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新区所得部分给予100%补贴。
        (三)对新引进列为市政府重大工程的产业项目,其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人民币部分,新区在市给予贷款贴息基础上再给予50个基点的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四)对重点生产企业增资扩股比例达到30%,增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经批准后,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增量财力部分一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一年给予5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增量财力部分,一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对增资金额达到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经批准后,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增量财力部分,一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一年给予5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增量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五)对重点生产企业增资扩股过程中发生的验资费用、行政事业性费用,经批准后,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一定补贴。
        (六)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对新区生产企业因提升产业能级需要集约使用土地资源,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及用地改性而增收的土地出让金,经批准后,可给予一定补贴。
        二、鼓励自主创新
        (一)对新认定的独立核算研发机构,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二)对新引进的国家级、市级及新区级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经批准后,酌情给予80-5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资助。
        (三)对生物医药企业新药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新药研发费,在其取得药物临床研究批件后,由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给予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补贴;在取得新药证书后,酌情给予50-500万元人民币临床研究费用补贴;对其发生的新药申报、检测费用给予5万元人民币补贴。
        (四)对新区软件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软件类企业发生的产品测试、登记、认证等费用,可申请新区软件产业资助资金。
        (五)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一年内给予10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一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对其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六)对新认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享受相关政策后,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一年给予50%补贴。
        (七)对新认定的新产品,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
        (八)对新区生产企业引进境外先进专有技术所支付费用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100%补贴。
        (九)对新区生产企业实施重点项目(产品)技术改造所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经批准后,按最高不超过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的80%比例给予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三、完善配套产业
        (一)对新引进的采用先进技术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的专业外包企业,经认定,其相关业务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二)对新引进的光仪电、集成电路、软件产品、高精装备等专业设计企业,经认定,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
        (三)对新引进为重点产业直接配套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其相关业务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50%补贴。
        (四)对新引进为新区高新技术产业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其相关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50%补贴。
        四、其他
        (一)对新引进的风险投资公司,从事风险投资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二)对新区风险投资公司投资新区高新技术创业型企业,三年内按被投资企业因此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风险投资公司10%奖励。
        (三)对新区临空生态农业产业带、孙桥科技农业产业区、川沙现代都市农业生产示范区内新引进的农产品科研、精深加工及新认定的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一年内给予10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一年给予50%补贴。
        (四)对新区科技型、环保型、都市型等中小企业优先提供贷款担保支持;对从事担保业务的新区社会担保机构,经批准后,给予一定支持。
        (五)对新引进的创业型、科技型生产企业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代理记帐服务。
        五、附则
        (一)扶持对象享受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财政补贴时,以国家规定形成新区地方财力为计算依据。对既适用上级机关财税优惠规定,又适用本意见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意见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同一扶持对象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优惠。
        (二)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政策,则按新规定执行;浦东新区已颁布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本意见由浦东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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