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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跨国公司设立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

外国跨国公司设立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企业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的以投资或者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的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跨国公司可以以独资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设立地区总部。
投资性公司,是指跨国公司按照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一、        公司名称 : 企业名称由四部分依次组成:字号+行业性质+行政区域+组织形式或相关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司名称定义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企业名字中无字号和中国,要求注册资金为5000万人民币
1.           XXX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2.           XXX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3.           XXXXXX(中国)有限公司
二、               投资性公司主要功能:
投资性公司主要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合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这些公司虽然是中国企业法人,但其投资企业享受外资待遇。投资性公司一方面具备管理协调服务在华投资企业的职能,另一方面兼有不断扩大在华投资的功能。
其具体功能包括: 
1、直接投资功能。
直接投资是投资性公司的主要功能,投资性公司视同外国投资者可在中国境内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2、服务功能。
为辅助其所投资企业更好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作为其投资功能的重要补充,投资性公司还可为所投资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人事管理、外包服务、售后服务运输服务、仓储服务、租赁服务等,协助所投资企业在国内外采购设备、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产品。同时,投资性公司还可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
3、进出口功能。
作为一项鼓励政策,在大多数外商投资企业尚未开放贸易权和分销权的情况下,允许投资性公司通过试销、系统集成进口一定数量的商品;可在国内收购非自产产品出口,并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4、地区总部功能。
为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赋予了地区总部比一般投资性公司更优惠的政策,允许地区总部进口并在国内销售跨国公司的产品,进口为所投资企业、跨国公司的产品提供维修服务所需的原辅材料及零、配件;承接境内外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独资财务公司、独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物流配送服务、从事境外工程承包业务和境外投资。
三、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或者;
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
(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三)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
(四)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第五条第1款第(一)项的规定。
(五)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
(六)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符第五条第1款第(一)项的条件的,该外国投资者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外国投资者或关联公司的技术转让。
 
四、  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范围:
1.投资性公司经商务部批准设立后,可以依其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经营下列业务:
(一)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
(二)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
1、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
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
3、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
4、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四)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
(五)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
(六)投资性公司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应符合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投资性公司出口产品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七)投资性公司可通过佣金代理(拍卖除外)、批发方式在国内销售其进口及在国内采购的商品;特殊商品及以零售和特许经营方式销售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八)允许投资性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投资性公司应视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股东。
(九)经商务部批准,允许被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投资性公司从事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业务。
(十)允许被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投资性公司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从事产品全部外销的委托加工贸易业务。
(十一)行使财务中心或者资金管理中心职能且被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投资性公司,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对境内关联公司的外汇资金进行集中管理,也可以在境内银行开立离岸帐户集中管理境外关联公司外汇资金和境内关联公司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离岸帐户与境内其他帐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按照跨境资金往来管理。
 
2.投资性公司设立后,依法经营,无违法纪录,注册资本按照章程的规定按期缴付,投资者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三千万美元投资性公司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并获批准的,还可依其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下列业务:
(一)受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开展下列业务:
1、在国内外市场以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
2、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
(二)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包括内部机构)的方式出口境内商品,并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三)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允许其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但所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应超过系统集成所需全部产品价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为其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投资性公司、其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
(五)在其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其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允许投资性公司从其母公司进口与其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关的母公司产品在国内试销;
(六)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或依法设立经营性租赁公司;
(七)为其进口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
(八)参与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中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
(九)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投资性公司进口的母公司产品。
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登记机关根据投资人或者企业的申请依法登记。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规定相一致。
 
五、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地区总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投资性公司申请认定地区总部政策依据:
1、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
2、《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3、浦东新区关于《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二)  认定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
3、母公司已在中国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
4、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办理程序:
三)   投资性公司申请认定地区总部申报材料:
1、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地区总部及履行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3、        母公司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4、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对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和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6、        投资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7、        投资性公司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
母公司或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
六、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必须是办公楼。业主是境外公司或境外自然人必须办理房产租赁备案表
提供房屋租赁的如下文件
1 租赁合同7
2
租赁合同的公证书
3
、租赁合同的房地产交易中心 租赁备案登记表
4
业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4 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加盖公章4  业主(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签字4
5
、如果合同是授权人签字的需要提供授权书原件同时提供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签字4 
七、          注册资本:
(一) 以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其母公司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子公司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条件完成对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并保证该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母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技术转让。外国投资者以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向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或增资),投资性公司可将部分注册资本的全部或部分用于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投资性公司以上述注册资本所设企业凭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外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利润或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向投资性公司出资(或增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投资性公司出具的对所投资企业人民币出资来源与上述注册资本的书面说明等文件,即可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及验资询证相关手续,无需再次办理投资性公司以人民币境内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二) 中外合资的投资性公司以来源于其中方投资者人民币出资的注册资本在境内设立企业,无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等外汇管理相关手续,可按普通境内企业的有关规定正常办理验资手续。
(三)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出资应不低于三千万美元,注册资本中剩余部分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五年内缴清。” 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其贷款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额的四倍。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美元,其贷款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额的六倍。投资性公司因经营需要,贷款额拟超过上述规定,应当报商务部批准
外国投资者须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作为起向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中国投资者可以人民币出资。外国投资者以其人民币合法收益作为其向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及税务凭证。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出资应不低于三千万美元,注册资本中剩余部分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五年内缴清。”
外国投资者以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向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或增资),投资性公司可将部分注册资本的全部或部分用于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投资性公司以上述注册资本所设企业凭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外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利润或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向投资性公司出资(或增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投资性公司出具的对所投资企业人民币出资来源与上述注册资本的书面说明等文件,即可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及验资询证相关手续,无需再次办理投资性公司以人民币境内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八、  外方投资方的要求:
申请材料
一、新设事项
(一)地方商务部门请示;
(二)设立合资的投资性公司投资各方签署的申请报告、合同、章程;
 设立独资的投资性公司投资者签署的外资企业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三)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其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资信证明文件;
(四)外国投资者已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外国投资者已投资企业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六)依法审计的投资各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七)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应提交的保证函;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注册地址使用证明;
(十)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
(十一)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十二)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十三)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单及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

二、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变更事项参照《限额以上及涉及专项规定行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许可办事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材料
 
1.  投资方的注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个人护照复印件都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同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当地使馆认证,一式两份。
copy of register certificate (or business license of investors) or copy of  individual passport should be notarized by local notarization institute., meanwhile, authenticated by local embassy of P.R.C. in duplicate.
2.  投资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One copy of identification card (or passport) of the juridical person
3.公司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或护照复印件),简历,住址,联系电话,每人提供四张照片
One copy of identification card (or passport) of directorate members and general manager (vice one) of the new enterprise. Everyone’s resume, address and telephone number will be needed. Each one should prepare four personal photos in use.
4.投资方法人代表签字,公司盖章的授权书二份(正本)
Two copies of Appointment and Authority contracts should be signed by the juridical person of investor
5.由银行出具资信证明二份(原件)如果是个人投资,需银行存款证明二份(原件)
Two bank financial credit certificate of investors (original copy needed),and two bank deposit certificate (original copy needed)
6.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One copy of identification card (or passport) of the person authorized is needed
7. 新公司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经营年限、经营范围、出资期限
  Capital total amount, registered capital, business term, business scope, capital term.
8.投资方2007年度审计报告
Parent company’s 2007audit report
 
 九、  获得地区总部认定企业的政策:
1.)资助和奖励
新注册的投资性公司和管理性公司经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开办和租房的资助。
地区总部具有经营管理、资金管理、研发、销售、物流及支持服务等综合性的营运职能,且对经
济发展有突出贡献,取得良好效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奖励。 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地方政府的奖励。资助和奖励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有关部
门另行制定。
2.)资金管理
  地区总部可以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涉及外汇资金运作的,应
当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
3.)简化出入境手续
  对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的地区总部的中国籍人员,提供出境便利。
  地区总部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1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
1年的访问签证;有关临时来本市的外籍人员,应当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入境签证,时间紧迫的,
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申请口岸签证入境。
  对需要在本市长期居留的地区总部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3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按照《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被优先
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4。)简化就业许可手续
  地区总部需要在本市就业的外籍人员,可以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和《就业证》。
5。)人才引进
  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引进国内优秀人才的,可以优先办理本市户籍。
6。)提供通关便利
  对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为其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
便利。 地区总部设立保税物流中心和分拨中心,进行物流整合的,海关、外汇、出入境检验检疫
等部门对其采取便利化的监管措施。
 
 7.)在政策扶持方面:
政策扶持
根据新规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购房租房补贴、人才引进支持等优惠政策。其中,“三免三减半”是指企业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个人所得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购房租房补贴”是指购买自用办公用房将按购房房价给予1.5% 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在三年内按年租金将给予1.5%补贴;对人才引进则有系列扶持政策,如优先办理本市户籍,简化出入境手续,提供出境便利等。需要强调的是,优惠政策的给予将按照最优的原则,如有的企业原来已经享受地方政府给予的“两免三减半”等优惠,在认定为总部后,优惠政策的给予将按照最优的原则,不可以叠加。
企业税
1. 企业所得税:浦东新区---浦西等其它区域 --- 25%
2. 适用发票: 零售业商业发票   普通商业发票   增值税发票   服务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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