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上海服务外包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26号),根据“发展高端、承接离岸、完善功能、集聚总部、区域合作”的总体思路,以及“因地制宜、整合聚焦、先行先试、注重公共服务”等原则,现就促进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机制
建立由分管副市长领导,市商务委牵头,各相关委办局共同推进的服务外包工作机制。
二、财税政策
(一)率先推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政策。贯彻实施国办函〔2009〕9号文件,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给予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扶持。
1、落实国家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配套资金。本市服务外包重点企业在获得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同时,凡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以享受本市的政策扶持。
2、大力支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对服务外包企业录用新员工、吸纳见习学员,对培训机构培训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凡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的培训支持。
3、对服务外包公共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平台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4、对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资质认证,开展品牌建设,开拓国际市场,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参加境内外各类相关展览、国际推介会等,符合规定的,给予适当支持。
5、对符合本市服务外包发展方向的离岸、总部型服务外包企业,给予适当支持。
三、人力资源与劳动保护
(一)鼓励服务外包人才开发和培训。
1、做好服务外包领域急需的新职业开发工作。开展服务外包行业人才现状和需求调研,适时编制服务外包人才开发专项目录,引导服务外包人才的培养和集聚。
2、开展多种方式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引导服务外包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培养工作。鼓励本市劳动者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服务外包培训项目,按规定给予一定培训费资助。
3、积极开发服务外包职业见习基地。对参加服务外包职业见习的学员,按规定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放生活费资助。
(二)制定和落实服务外包人才优惠政策。推荐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人才享受本市人才发展资金的资助和奖励。对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从事服务外包行业且专业对口的人员在户籍办理及居住证申领方面,给予便利。对服务外包企业中符合条件的外籍从业人员,给予办理居留许可证和多次出入境便利。
(三)支持服务外包人才创业。服务外包人才(包括留学生)在沪创办服务外包企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1号)的相关规定,享受融资担保、场地扶持、培训补贴等政策。
(四)实行综合工时制。对符合条件且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的服务外包企业,因生产经营特点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部分岗位,经市商务委核准,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可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的工时工作制。
四、金融服务
(一)加强对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
1、完善政府部门、金融企业、服务外包产业基地以及服务外包企业间的联动机制,构建多层次的服务外包企业融资体系。
2、鼓励金融机构加强金融创新,加大研究开发力度,丰富符合服务外包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
3、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收购兼并,支持有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4、制定符合服务外包产业特点的保险险种,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办理出口信用保险。
5、设立“服务外包外汇业务绿色通道”,为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办理相关外汇业务的便利,简化服务贸易售付汇手续,在核准其“跨国公司资质”申请后,允许其向境外关联公司支付代垫、分摊费用。
(二)优化金融机构业务流程,将非核心业务外包,促进金融服务外包在岸业务的发展。
五、其他服务
(一)建立和完善与服务外包产业特点相适应的检验检疫通关管理监管模式,提供相应的检验检疫通关放行便利。
(二)给予服务外包企业前置审批和工商登记便利。放宽服务外包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允许从事服务外包的企业申请冠以“服务外包”、“外包服务”等相关字样的企业名称。在服务外包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上,允许明确“服务外包方式”。
(三)强化服务外包发展的法律保障,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出台加强本市服务外包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积极提供上海市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将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列为上海市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享受相关政策;将服务外包业务中取得重大社会或经济效益的知识产权项目,列入政府奖励范畴。
(四)加强服务外包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加强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信息基础设施的专业规划编制和配套建设,鼓励电信运营商进一步优化服务架构,调整服务品种,为有特殊需求的服务外包企业设计相应的通信产品,提供国际互联网优化通道。
(五)贯彻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2004〕24号),研究制定商业信息数据安全保护规定和本市服务外包产业相关安全标准。
(六)鼓励政府和企业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数据处理等不涉密的业务外包给专业企业。
(七)筹建上海服务外包协会,充分发挥企业间信息交流、中介协调、规范自律等作用。支持中国服务外包研究中心建设,加强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政策研究,制定服务外包企业认定等有关标准。
各区、县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服务外包产业扶持政策以及相关实施办法,促进本区域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上海市服务外包示范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实施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的通知》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16号),加强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界定
服务外包示范区是指本市服务外包企业集中、区域集聚效益显著、能够引导和带动周边地区开展服务外包业务的综合性示范区域(以下简称示范区)。
第三条 认定机构
由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组成服务外包示范区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负责服务外包示范区的认定与管理。认定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认定办设在市商务委,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为示范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区(县)发展规划和功能定位,区(县)政府制定了明确的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
(二)区内服务外包业务规模达到1亿美元以上,或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不少于20家且发展势头良好;
(三)区政府从地方财政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其中支持金额不低于从市政府获得的服务外包专项支持资金;
(四)具有精简高效、职能健全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申报材料
申请认定为示范区,应由所在区(县)政府向认定办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报单位详细申请报告,包括:地理位置及面积,近两年主要经济指标,区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概况,区内现有可适用鼓励服务外包的政策及将实施的政策,服务外包管理机构,服务外包发展规划(包括服务外包业务、人才、企业);
(二)区内现有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主要企业情况,包括业务类别,近两年经营状况,获得国际资质认证等内容;
(三)本区域落实配套支持资金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认定办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考察后,提出认定意见,报请认定小组审定;
(二)经认定的示范区,由认定办颁发统一证书,加盖认定小组成员单位印章;
(三)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与示范区签订服务外包示范区共建协议。
第七条 示范区管理
(一)本市相关部门对经认定的示范区在宏观政策、规划设计、招商引资、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综合协调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示范区组织做好本区域服务外包的相关工作,定期向认定办上报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并按要求上报本区服务外包统计数据。
(三)认定小组成员部门对示范区服务外包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示范区在服务外包开展工作中如存在重大问题且经敦促改正无效,将取消示范区的称号,并终止其共建协议。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