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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沪国税际[2009]37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 2009-5-8


各区县税务局,市直属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五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1月1日以后结案的转让定价调整案件,税务机关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
  二、跟踪管理期内,涉及2008年度的转让定价调整,企业应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同期资料;涉及2009年及以后年度的转让定价调整,企业应在跟踪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同期资料。税务机关应根据同期资料和纳税申报资料做好分析、评估工作。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转让定价跟踪管理监控机制,对于在跟踪管理年度提出谈签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的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签署之前,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转让定价调整方案,对企业的关联交易实施跟踪管理,防止企业利润下滑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沪国税外[2008]40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颁布日期 2008-5-7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01号),现将该文转给你局,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五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3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现就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问题通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以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的外国企业,其2007-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外国企业一律以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沪国税外[2008]40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颁布日期 2008-5-7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01号),现将该文转给你局,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五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3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现就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问题通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以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的外国企业,其2007-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外国企业一律以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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