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15. |
公司注册处可否邮寄《公司注册证书》给我?谁可代我领取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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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本处不会邮寄《公司注册证书》给申请人。《公司注册证书》须由在表格NC1或NC1G述明的文件提交人领取。文件提交人须携同其身份证或公司印章 ( 如属公司 ) 到本处新公司注册组领取《公司注册证书》。如果文件提交人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必须向本处交付文件提交人的授权书 ( 须注明获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 以作纪录。本处不会向任何未能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或公司印章的人士发出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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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香港居民可否被委任为有限公司的董事及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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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非香港居民可被委任为公司董事。但是公司秘书如属个人,须通常居于香港;如属法人团体,则须在香港设有注册办事处或营业地点。
每间私人有限公司最少须有一名董事及一名秘书。如公司只有一名董事,该名董事不得兼任该公司的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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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唯一董事可否同时担任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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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不可以。《公司条例》第154(1B)条明确禁止唯一董事兼任秘书。此外,《公司条例》第154(4)条规定,如一间私人公司的法人团体秘书的唯一董事也是该公司的唯一董事,则该公司不得委任该法人团体为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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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首任董事、秘书及注册办事处地址的详情已在法团成立表格( 即表格NC1或NC1G )内申报,我是否还需要在公司成立后再次申报这些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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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不需要。你只须在董事、秘书或注册办事处地址日后有所更改时,提交表格D2A、D2B或R1(视乎情况而定)通知本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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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列在法团成立表格(即表格NC1或NC1G)的首任董事及秘书的委任将会在哪一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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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名列在法团成立表格的首任董事及秘书的委任,将会在公司注册证书所述的法团成立日期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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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团成立表格(即表格NC1或NC1G)所列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拟采用的地址将会在哪一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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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法团成立表格所列的拟采用地址将会在公司注册证书所述的法团成立日期起,成为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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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8年7月11日之前已提交表格NC1A,但尚未申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首任董事及秘书的资料,我在2008年7月11日或以后应如何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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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你可以使用经修订的 表格R1(注册办事处地址更改通知书)申报注册办事处地址。关于公司首任董事及秘书的资料,则可以使用经修订的 表格D2A(秘书及董事更改通知书(委任/离任))申报有关的委任。首任董事应在 表格D2A的「出任董事职位同意书」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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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有限公司名称已于公司注册处办理登记手续,我是否可以利用该有限公司名称作为商标使用?该名称会否自动获得注册商标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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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在香港,有限公司注册和商标注册的作用各异,它们受不同的法例规管,并由不同政府部门管理。公司注册处负责注册本地有限公司和在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并于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非香港公司,而由知识产权署管理的商标注册处则负责办理商标注册。因此,即使你公司的名称在公司注册处注册,并不表示公司有必然权利将公司名称作为商标,使用于推广或经营其货品或服务上。你必须另行向商标注册处申请注册你的商标,才可获得根据《商标条例》所授予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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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处会否因为我的有限公司名称已于公司注册处注册而批予该名称成为我的注册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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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在香港,有限公司注册和商标注册的作用各异,它们受不同的法例规管,并由不同政府部门管理。公司注册处负责注册本地有限公司和在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并于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非香港公司,而由知识产权署管理的商标注册处则负责办理商标注册。因此,即使你已使用该名称在公司注册处注册了本地有限公司或非香港公司,并不代表该公司名称可以获得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处会就每一宗商标注册的申请进行审批,以决定该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条例》(第559章)及《商标规则》(第559A章)所订明的注册条件。有关商标注册的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