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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典当行设立的要求

 
2009年上海市典当行设立申请初审操作办法
 
为进一步在政府行政审批事项中贯彻落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确保审批程序的公开性,增加审批信息的透明度,根据《行政许可法》、《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履行初审推荐、国家商务部审批的工作程序,现就本市典当行设立申请有关问题确定如下:
   
 一、 初审原则

    1、新增典当行申报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鼓励连锁的原则。新设分支机构占用新增额度,并予以优先考虑。

    2、按照申请正式受理的时间先后排序。

    3、在商务部下达的额度内,受理在先的优先审核上报。

    4、如受理在先的申请不符合要求的,由排列在后的依次递补,直至额满为止。

    二、信息公开
    
    1、接受申请材料数量达到商务部下达新增典当行申报总量的150%时,及时在市商务委网站和上海典当行业协会网站上发布暂停办理典当行设立申请的通知;

    2、初审结束后,在市商务委网站和上海典当行业协会网站上正式公布上报商务部的设立申请名单。

    三、受理方法

    1、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2、经审核,申请材料形式齐全并符合格式要求的,正式受理,开具受理单,按时间顺序进入电脑排序。经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退回材料,补正后重新排队。

    3、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并听取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意见。

    4、经审核,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符合条件的,通过初审,列入正式上报商务部名单。经审核,申请材料实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由申请候补名单递进补入。

    四、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达到《典当管理办法》的要求。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1、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
    2、自有产权或租期在三年以上的商业用房;
    3、能按照要求装修并配备必要的设施(营业、防盗、监控、消防等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1、具有2名以上的民品鉴定评估人员;
    2、从事房地产典当的并具有2名以上的房地产评估人员;
    3、从事财产权利典当的并具有2名以上的财产权利评估人员。

    (五) 有不少于两个的具备投资能力的法人股东,且法人股东相对控股,对其具体要求:
 
    1、成立满3年且最近2年连续赢利;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2、出资额小于其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其净资产额以内;

    3、权益性投资余额(包括本次投资)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

   4、净资产不低于其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其资产总额的80%;

   5、涉及国有资本对外投资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规定。

    (六)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本市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五、设立典当行需递交的申报材料

    1、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2、出资协议、股东自己出资承诺书原件(注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未以借贷资金或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两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3、典当行章程、业务规则、内部管理(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安全)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4、市商务委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验资证明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帐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具验资证明的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市商务委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资金应当保存在市商务委指定银行的验资帐户内,直至营业执照办理手续完成)以及全体股东出具的不抽调资金挪作它用承诺书;

    5、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提供与申请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资质证书及聘用证明;

    6、市商务委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上两个年度和2009年至8月底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等等,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及出资能力证明(要求注明: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

   7、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距申请材料报至市商务委的日期在3年以上)复印件;法人股东还须提供上一年度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8、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配备设施证明材料(包括符合治安要求的装修合同、设计图纸、设备设施清单等)和全体股东出具的依申请材料进行装修的承诺书;

    9、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全体股东出具的所有申请材料均真实可靠并同意接受核查的承诺书。

   11、涉及国有股份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要求注明: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在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资委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

   12、上市公司投资典当行的,需提供上市公司的承诺函(要求注明:积极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接受对其和下属典当企业之间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主动提供上市公司与典当业务相关联的报表和材料等)。

     申请材料要求真实、准确、项目齐全,相关内容协调一致,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需按以上顺序用A4纸整理成册并附上目录。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六、特别告知
    按照商务部规定,新增典当行实行额度管理。因此,可能出现审办者因递交申请排序在后而未获受理或受理后未获得初审通过的情况。对此产生的前期投入的经济损失,申办企业应予以充分认识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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