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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

 
 
 
一、法律依据: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二、受理部门:
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
三、申领条件:
1、注册资金50万元及以上;
2、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要求相适应的,符合卫生及消防要求的场所、仓储及设施;
3、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
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完整的纳税记录;
5、有较稳定的进货渠道和销售网络;
6、酒类批发的全部送货单据必须是电脑丹具;
7、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领提供的文件、资料:
1、申请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
3、食品卫生许可证;
4、经营场地及仓储的使用证明;
5、相关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申领程序:
申请-〉受理-〉填写告知承诺书-〉审核-〉收费-〉发证。
六、收费标准:
办证费:40元;IC卡:20元

七、办证地址与部门:
 
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产销管理部
 
行政管理要求
 
(一)申请人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获得本行政机关发放的《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不得从事酒类商品的批发经营;

(二)申请人获得许可证件后,应自觉遵守《条例》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市、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检查;

(三)申请人应在客户能够看得见的醒目位置展示《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并实行一地一证;

(四)申请人不得向无酒类生产和批发资质的企业采购酒类商品,也不得向无酒类批发和零售资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批发酒类商品;

(五)申请人在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当查验合格证明,其包装上标明优质产品的,还应当索取并查验相应的证明文件。进口酒的采购,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并查验有关进口和质量的证明文件,并保存进货凭证;

(六)申请人在销售酒类商品时,应当向购买者出具由本市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或者增值税发票,建立购销登记台账,并依法缴纳税费;

(七)申请人经销的酒类商品质量,由上海市酒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或经国家认定的酒类质量检测部门检测鉴定;

(八)申请人不得经销假冒伪劣或标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酒类商品;

(九)申请人因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变更或者合并、撤销的,应及时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十)申请人不得异地经营,不得涂改、伪造、转借、买卖《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

(十一)申请人应按要求认真填报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的有关报表;

(十二)申请人应参加本行政机关组织的主要经营者法律、法规、酒类商品产销管理要求与酒类专业知识的培训,并持证上岗;

(十三)申请人不得在经营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同地批发经营酒类商品;

(十四)申请人违反《条例》规定,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经营行为若违反《条例》规定,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直至吊销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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