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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资格核准及注册登记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报关员资格核准及注册登记

许可内容:

海关核准相关人员取得报关员从业资格,并在海关注册登记,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活动。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11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署令第11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署令第119号)

5、海关总署2006年第20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的公告

6、海关总署2006年第25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有关实习事宜的公告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通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每年公开举行,海关通过公告及bgy.customs.gov.cn网站提前公布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试大纲以及考试时间)

3、与所在报关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者聘用合同关系。

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应当经过在一个报关单位连续3个月的报关业务实习。

报关员注册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连续2年未注册再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应当经过海关报关业务岗位考核,考核合格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报关员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报关员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三)被海关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受理报关员注册申请: (一)被海关暂停执业期间注销报关员注册的;(二)被海关暂停执业期间注册有效期届满的;(三)记分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分值,未参加海关组织的报关业务岗位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注销报关员注册的;(四)记分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分值,未参加海关组织的报关业务岗位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注册有效期届满的。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报关员注册申请书》(附件1);

2、申请人所在报关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4、与所在报关单位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报关单位为非企业性质的,可以提交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者人事证明);

5、身份证件复印件;

6、所在报关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7、申请人近期免冠(小2寸)照片2张。

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还应当提交报关单位出具的报关业务实习证明材料(附件2、附件3)。

报关员注册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连续2年未注册再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还应当提交海关报关业务岗位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复印件。

申请人申请办理报关员注册、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提交相关材料的同时,应当填写《报关员注册材料签收表》(附件4),一式两份。

办理程序:

(一)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1、申请人本人到所属报关单位所在地海关递交《报关员注册申请书》及申请材料(也可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所属报关单位办理),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予以受理;

2、海关自受理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注册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报关员证》;不予批准的,制发不准予报关员注册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海关接受申请材料后可以当场作出决定并颁发《报关员证》的,不再制发受理决定书和准予注册决定书。 

(二)许可的变更

1、已获得注册的报关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身份资料和所在报关单位名称、海关编码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的20日内,持《报关员资格证书》、《报关员证》和变更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注册地海关书面申请变更报关员注册,提交《报关员注册变更申请书》(附件5)。 

2、海关按照注册程序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变更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手续,换发《报关员证》。

海关可以当场作出变更决定并换发《报关员证》的,不再制发受理决定书、准予变更报关员注册决定书。 

(三)许可的延续

1、报关员注册有效期为2年。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海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海关不予受理。未办理延续手续的,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其报关员注册自动终止。

2、报关员办理注册延续手续应当提交《报关员注册延续申请书》(附件6);《报关员证》复印件;以及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3、海关应当比照报关员注册程序在有效期届满前对报关员的延续申请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延续2年有效期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依法为其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手续。对不再具备报关员注册条件的,海关依法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海关可以当场作出延续决定并换领《报关员证》的,不再制发受理决定书、准予延续报关员注册决定书。

4、报关员在被海关暂停执业期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海关申请暂缓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并在暂停执业期满后30日内提出延续报关员注册的申请。  

(四)许可的注销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报关员注册的注销手续:(1)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报关员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3)报关员注册依法被撤销、撤回的;(4)报关员被海关依法取消从业资格的;(5)所在报关单位被海关注销注册登记的;(7)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关员应当填写《注销报关员注册申请书》(附件7),主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1)报关员不再从事报关业务的;(2)报关员辞职的;(3)报关单位解除与报关员的劳动合同关系的(报关单位为非企业性质的,解除聘用合同关系或者人事关系);(4)报关单位申请注销海关注册登记的。

发生前款所列情形报关员未按照规定申请注销的,报关员所在报关单位应当填写《注销报关员注册申请书》(附件8),自报关员离职之日起7日内向海关报告并将报关员证件交注册地海关予以注销,未能交还报关员证件的,报关单位应当在报刊声明作废,并向注册地海关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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