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营业税申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的纳税期限为所属期结束后的15 日内,遇国定假日纳税期限顺延。
税目税率:
税目 |
征收范围 |
税率 |
一、交通运输业 |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
3% |
二、建筑业 |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
3% |
三、金融保险业 |
金融业包括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贷款、金融经纪业、其他金融业务;保险 |
5% |
四、邮电通信业 |
邮政、电信 |
3% |
五、文化体育业 |
文化业: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体育业 |
3% |
六、娱乐业 |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 |
5%-20% |
七、服务业 |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
5% |
八、转让无形资产 |
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权、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
5% |
九、销售不动产 |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
5% |
注:娱乐业中台球、保龄球自2004年7月1日起减按5%。 |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分行业填写);
2、《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明细表》;
3、货物运输自开票企业需同时报送发票信息清单及数据采集软盘;
4、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四)企业个人所得税申报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1、查账征收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2、核定征收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类),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应税收入额× 应税所得率
应税收入额= 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或者:
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费用)支出额/(1- 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管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行业应税所得率(%)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农、林、牧、渔业 |
3-10 |
制造业 |
5-15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4-15 |
交通运输业 |
7-15 |
建筑业 |
8-20 |
饮食业 |
5-25 |
娱乐业 |
15-30 |
其他行业 |
10-30 |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 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3.纳税人在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纳税情况;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涉及关联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申报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税率表一
2.税率表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1
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
速算
扣除数 |
含税级距 |
不含税级距 |
1 |
不超过1500元的 |
不超过1455元的 |
3 |
0 |
2 |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
10 |
105 |
3 |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
20 |
555 |
4 |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
25 |
1005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
30 |
2755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
35 |
5505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
45 |
13505 |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附件2
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
速算
扣除数 |
含税级距 |
不含税级距 |
1 |
不超过15000元的 |
不超过14250元的 |
5 |
0 |
2 |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
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
10 |
750 |
3 |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
20 |
3750 |
4 |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 |
30 |
9750 |
5 |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超过79750元的部分 |
35 |
14750 |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自2010年12月1日起,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的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纳税须知: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