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有关“工商登记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衔接,逐步优化登记流程”的规定,细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中有关工商登记管理方面的内容,我局制定了《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下称《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规定》的基本框架
《规定》共21条,主要对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先照后证”登记制、年度报告公示制、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备案制、统一营业执照样式等多项措施作了具体登记管理的规定。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规定》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一是明确了适用地域,即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下称:试验区)。二是明确了适用对象,即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
2、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规定》第四至六条细化了有关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具体措施。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其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相应放宽企业登记条件、降低准入门槛,改善投资环境,充分体现了市场准入“宽进”的理念。
3、“先照后证”登记制。《规定》第七条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外,试验区内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于其它许可项目,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及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先照后证”登记制的实施有利于企业降低市场准入成本,进一步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4、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实行备案管理。《规定》第八条对此进行了相关规定。
5、外资广告项目备案制。《规定》第九至十条明确在外资广告准入领域转变管理模式,全面放开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准入限制,取消对试验区内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审批和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改为备案制。
6、“一口受理”工作机制。为方便试验区内的申请人,提高行政效能,在试验区内实行“一口受理”工作机制。《规定》第十二条对此作了进一步明确。
7、统一营业执照样式。为对接试验区各项试点措施,《规定》明确统一执照样式。将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外的营业执照统一成一种样式,即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营业执照》。试验区营业执照的样式已获得国家工商总局的批准。
8、年度报告公示制。《规定》第十四至十六条对接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具体明确了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时间、要求、责任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