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3]75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海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的相关政策,现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53号)和《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飞机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3]90号)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三、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
四、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口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在特定区域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除上述进口税收政策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属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分别执行现行相应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
本通知自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成立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0月15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单位纳税人新办税务登记证告知单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除银行、保险、国家级要素市场、海洋石油企业之外的其他单位(银行、保险、国家级要素市场、海洋石油企业的新办税务登记请到中山南路865号市税务三分局一楼办税大厅办理)
三、办事所需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其它设立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通过“一口受理”流程办理则无需提交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通过“一口受理”流程办理则无需提交
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则提供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为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等外资金融企业,则提供银监会或保监会的批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本市范围内迁移企业不需要提供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有限公司提供,其他单位不需要提供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6、单位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7、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准予迁出税务登记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8、各投资方的证件(复印件)(企业提供税务登记证,个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9、分支机构还需要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10、涉及外地迁入本市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受理书(原件及复印件)
11、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原件)
12、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原件)
13、承诺书(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