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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

2013年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2013年是落实“十二五”规划、推动产业跨越式发展的关键一年,上海文化创意产业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市十次党代会精神,以推动文化创意产业成为支柱性产业为目标,以提高产业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把握稳中求进的总基调,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实现“创新、融合、提升、开放”发展,积极发挥对全市“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作用,努力成为全市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重要支撑之一,根据《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参照《上海市促进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办法(试行)》、《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制定本“申报指南”,并对2013年有关申报事项说明如下:
  一、申报原则
  (一)聚焦重点,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下简称“扶持资金”)聚焦各类文化创意产业重大、关键和基础性问题,更加注重扶持资金使用效益。
  (二)围绕规划,扶持重点产业领域
 扶持资金支持范围涉及《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的媒体业、艺术业、网络信息业、软件业、时尚业、建筑设计业、工业设计业、咨询服务业、广告及会展业、休闲娱乐业等重点产业领域,重点扶持成长性强、增速快的产业领域。
  (三)市区联动,发挥资金杠杆作用
 通过扶持资金与区县资金配套,充分发挥区县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积极作用。发挥扶持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和鼓励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文化创意产业领域,撬动各类资金和社会资源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二、支持范围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创意设计、文化艺术、信息技术和现代服务四个方向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社会化、市场化、规模化和国际化发展,主要用于如下方面:
  (一)支持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产业化服务、投融资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推广应用项目;支持建立和完善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对孵化器内初创期的文化创意企业给予资助。
  (二)支持企业和专业文化创意机构的创新能力提升,对成为国家级企业设计中心给予重点支持;鼓励建立大师工作室;支持企业与专业文化创意机构对接;支持高等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开展文化创意类培训,加快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
  (三)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的成果展示、推介和交流合作;支持上海文化创意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扩大国际影响力。
  (四)支持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发展。主要用于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以及为促进集聚区发展制定的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规划类项目。
  (五)支持开展文化创意产业相关课题研究、产业报告编制、发展规划制定等项目。
  (六)经市委、市政府和市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确定需要重点支持的其他项目。
  三、支持方式
  扶持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使用(三选一)。根据项目的功能定位、服务方式和资金投入总量来确定扶持资金资助额度。其中: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项目资金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总投资的50%,对于自筹资金比例达到80%或以上的优秀项目优先支持;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不超过400万元;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内容,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对于国家级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对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具有关键性、全局性影响的重大项目,以及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经领导小组确定,可适当提高资助额度。
  对于区县同意给予配套资金的项目,市级资金将优先支持。
  扶持资金支持过的项目单位,上次支持项目没有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再次申报的项目(课题研究类项目除外),以及曾获得市级其他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予支持。
  四、申报程序和评审流程
  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单位,可从网上下载相关申请表格(http://shcci.eastday.com/或http://www.creativecity.sh.cn/),按要求认真填写,并准备相关附件材料,在2013年6月20日前提交所有材料至市文创办。
  市文创办负责受理和汇总申报项目,并对项目进行分类,按照区县归属将申报项目材料分至区县文创办。区县文创办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确定对项目的配套比例后,将相关材料反馈市文创办。市文创办会同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通过区县初审的项目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汇总上报市文创领导小组,经相关程序最终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五、申报条件
  申报扶持资金支持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应符合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在本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是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研发、生产、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四)申报项目必须是在建或今年年内开工项目,项目前期条件完备,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六、申报材料
  申报扶持资金支持课题研究项目的单位应当提交《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研究课题申请表》。
  申报扶持资金支持其他项目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项目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财务履约能力测算表及相应附件(含自筹资金出资证明或银行贷款协议/合同等)。
  (五)符合下列条件的申报项目,需要提供由所属区(县)发改委或商务委(经委)开具的备案文件或核准文件:
  1、项目建筑工程费和改造装修费超过项目总投资30%(含30%);
  2、项目建设中涉及到消防、环境、能耗等检查需求的。(各区县在备案时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检查规划部门批复意见、环保部门批复意见、节能评审意见、社会风险评估意见等)
  (六)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1、申请贴息项目需提供已支付利息凭证;
  2、成果或专利证书等。
  七、评估监管
  项目单位应按照本市财政性资金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获得的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价,并积极配合市文创办和市财政局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工作。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项目申报内容,对获得的扶持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确有特殊原因须变更资金用途或中止项目的,须报市文创办审批。
  市文创办与市财政局有权对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于违反扶持资金使用规定或项目绩效不佳的项目,市文创办与市财政局保留变更、中止、收回扶持资金的权利,并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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