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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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取 号】  | 
 AB1200000-2013-038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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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描述】  | 
 关于本市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  |    
各区(县)财政局、经委、商务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精神,进一步发挥融资租赁功能作用,缓解本市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经研究,现在本市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担保试点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精神,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方面的积极作用,通过建立融资租赁公司、商业银行、政策性担保机构、设备制造企业的战略合作联盟,将金融、生产、贸易三者紧密结合,使银行信用、商业信用、消费信用有效叠加,推动融资租赁业务模式成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一项重要途径。 
  二、基本原则 
  (一)市场主导、政府引导 
  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政府各有关部门积极做好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担保的引导和监管工作。 
  (二)自主选择、自主决策 
  中小微企业(承租人)自愿选择是否申请融资租赁担保。租赁公司自主决定是否为中小微企业(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专业担保机构依据其内部评审制度和决策程序,自主决定是否为中小微企业(承租人)提供融资担保。 
  (三)先予偿付、再行追偿 
  承租期内,如中小微企业(承租人)未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期支付租赁费,承担保证责任的专业担保机构应当先行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及时进行偿付,再向中小微企业(承租人)进行追偿。 
  三、试点的业务品种和时间 
  本通知所称的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担保,是指专业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承租人)履行融资租赁合同提供的保证担保。中小微企业(承租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申请融资租赁担保为融资租赁项目履约进行担保。 
  试点时间为2013年4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 
  四、试点单位范围 
  为保障试点质量,本市目前暂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再担保有限公司、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三家从事政策性担保业务的机构作为本次试点的专业担保机构,并由试点担保公司在相关行业协会推荐的基础上,择优选择一批经营管理规范、具备一定实力规模,可以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良好服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建立业务合作关系。 
  五、工作要求 
  1.建章立制,规范经营。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应设计符合中小微企业需求的业务模式,建立健全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建立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不得以融资租赁为名,变相从事借贷业务。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应制定融资租赁担保业务工作规程(包括申请条件、操作流程等),遵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范经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 
  2.操作便利,提高效率。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和专业担保机构应当建立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快捷需要的便利通道,平等对待所有参与企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 
  3.围绕产业,聚焦重点。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和专业担保机构应当根据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战略方向,重点支持处于成长期的科技型、创业型、吸纳就业型、节能环保型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领域的具有专、精、特、新特点的中小微企业发展。各区(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相关行业协会可积极向试点融资租赁公司、试点专业担保机构推荐符合条件、有融资租赁业务需求的中小微企业。 
  4.加强跟踪,控制风险。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与承租人建立租赁期间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充分考虑和评估承租人持续支付租金的能力,并加强对承租人的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试点专业担保机构要建立相应网络跟踪服务平台,切实做好融资租赁项目履约情况的跟踪服务。各试点单位要定期向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报告试点业务开展情况并反映遇到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 
  5.优惠费率,服务企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确定融资租赁费率和担保费率。年担保费率一般为0.8%-1.2%,试点融资租赁公司项目内部收益率原则上不高于10%。 
  六、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应加强对试点各方当事人落实方案要求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范要求开展试点工作的相关当事人督促改正,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理。专业担保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和中小微企业(承租人)发生纠纷的,按有关法律处理。 
  七、其他事项 
  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应根据本次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研究部署后续试点或推广工作,形成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担保工作的长期稳定政策和常态工作机制。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组织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担保业务试点工作。试点期间如有问题,及时向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反映。 
  附件: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担保业务试点方案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13年3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