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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3-12-06]
为进一步促进新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转型发展,根据《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新区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单位联合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在浦东新区工商注册且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的中小企业和经认定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主要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融资服务和担保体系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转型成长能力建设等以及经新区政府批准需要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在“十二五”期间,对获得国家级、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或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不超过6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经认定为浦东新区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四条 在“十二五”期间,对获得担保资质的担保企业为新区中小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服务,按当年担保额的1%给予风险补贴,单户被担保企业当年度计算补贴的担保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为具有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的,按担保额增加1%的风险补贴。
第五条 在“十二五”期间,对通过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集合信托等获得国家、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按其获得国家级、市级专项资金资助额给予不超过1:1的配套资助。
第六条 对符合产业导向的小型微型企业,通过引进关键技术和设备等途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且其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经评估给予一次性资助。属于小型企业的,资助额不超过其投资规模的10%;属于微型企业的,资助额不超过其投资规模的15%。同一年内单户企业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对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经评估,列入浦东新区“中小企业转型成长培育计划”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资助;两年后,经评估达到培育目标的,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资助。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按申报要求向新区经信委提出申请,经信委会同新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通过评审项目按《浦东新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相关企业的账户。
第九条 本办法由新区经信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起执行,201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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