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则
为促进浦东新区创意产业发展,加快创意产业园区建设,鼓励创意企业(机构)向创意产业园区集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38号)、《上海市创意产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沪经规[2008]375号)、《上海市经委、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创意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经规[2008]452号)和《浦东新区创意产业园区布局规划纲要》(浦府[2007]2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浦东新区创意产业发展实际,规范创意产业园区的建设、申报、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对符合《上海市创意产业集聚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园区,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商务委)将积极向市主管部门推荐予以认定市级创意产业集聚区。
第二条 认定范围
创意产业园区指符合上海市和浦东新区创意产业发展规划,集聚一定数量的创意企业,形成一定产业规模,能够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企业(机构)集聚区域。
引导工业企业及相关企业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工业园区转型改造和新建园区发展创意产业,从扶持创意企业、完善产业链和优化资源配置出发,采用“三个不变”(房屋产权关系不变、房屋形态不变、土地性质不变)的开发方式,建设创意产业园区。
已获得国家、上海市创意产业园区称号的,自然获得浦东新区创意产业园区称号,应当向新区商务委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条 认定和授牌条件
浦东新区创意产业园区认定和授牌条件:
(一)园区有具体和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园区发展规划;功能定位明确,产业特色鲜明,充分体现区域资源优势,符合创意产业发展趋势;
(二)具备创意企业规模集聚、开拓发展所需的物理空间,园区建筑面积原则上应在10000平方米以上;
(三)有明确的、有利于园区建设和入驻企业发展的优惠条件;
(四)具有组织健全的专业管理机构和完备的管理制度;
(五)园区有鲜明的产业特色和定位,主导创意产业门类应符合《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主导产业门类的企业数量应占园区全部企业总数的70%以上;
(六)提供适合创意企业发展的工作环境、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七)园区内的配套服务设施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
20%,有特殊配套需求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放宽;
(八)园区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无违法违规行为,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合法经营。
(九)园区建筑、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四条 认定和授牌申报程序
浦东新区创意产业园区的认定和授牌申报程序:
对于基本具备设立创意产业园区条件的,由园区建设运营机构向新区商务委提出立项申请,新区商务委将根据“主业突出、配套完善、形态新颖、环境优美”的原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以批复形式同意立项申请。
园区建设运营机构在完成建设、改造工程且入驻企业、机构使用面积(以改造后可使用建筑面积为准)达到70%以上时,可向新区商务委提出正式认定授牌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认定并授予浦东新区创意产业园区铭牌。
第五条 认定机构
浦东新区创意产业园区的认定,由新区商务委牵头,各相关委办局、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街道(镇)和有关专家组成联合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认定工作。新区商务委负责人员召集、材料受理、项目申报等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认定材料
园区建设运营机构申请建设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创意产业园区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的认定申请报告。
(二)对于新建、改建园区,需提供建设、改建为创意产业园区的项目建议书,包括:园区总体规划、可行性报告、改建工程方案、建设进度表、产业定位和招商策划方案等;
(三)对于现有都市产业园区、都市工业园区,需提供园区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园区产业定位、业态调整、产业提升的实施方案,需改建的还应提供改建工程方案及建设进度表;
(四)园区房地产产权证或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园区业主方、开发方、运营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
(六)园区业主方、开发方、运营方的企业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根据认定条件要求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认定评审
评审小组结合申报材料和实地核查结果,根据园区规划、功能定位、物理空间、优惠条件、组织管理和综合评价等方面提出评审意见,对符合浦东新区创意产业园区认定条件的,由新区商务委负责办理正式认定文件并授予浦东新区创意产业园区铭牌。
第八条 政策享受
经认定的浦东新区创意产业园区和园区内符合一定产业导向的企业可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享受补贴扶持。
第九条 园区管理
新区商务委对浦东新区创意产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三月底前,各创意产业园区建设运营单位应汇总上一年度发展和入驻企业、机构的情况,报送新区商务委。
新区商务委对浦东新区创意产业园区,每年组织一次复审。对未达标的园区,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取消其认定,并予以公告。
新区商务委将对管理完善、成绩突出的园区优先推荐参加市创意产业集聚区项目申报。
已批复同意立项的园区,如不按申报进行创意产业园区建设运营的,新区商务委经核实后撤销同意立项批复,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所产生的后果由园区建设运营单位自负。
浦东新区创意产业园区的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按本管理办法重新认定。
第十条 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由新区商务委负责解释。 |